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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538974号“STAR SPIRIT DEE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9 14:37 阅读()
异议人: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蓬莱法贝蒂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对被异议人蓬莱法贝蒂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1538974号“STAR SPIRIT DE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TAR SPIRIT DEER”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311081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尤指药草烈酒;预调酒精饮料”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538974号“STAR SPIRIT DE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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