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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37023号“龙金凤珠宝 LONGJINFENGZHUBA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8 16:55 阅读()
异议人:深圳市龙凤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黄斌献
异议人深圳市龙凤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斌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38937023号“龙金凤珠宝 LONGJINFENGZHUB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金凤珠宝 LONGJINFENGZHUBAO”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广告;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658393号、第12360732号“龙风珠宝”商标、第32279084号“龙凤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无明显区别,若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937023号“龙金凤珠宝 LONGJINFENGZHUBA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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