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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63169号“鸿源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8 17:08 阅读()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草本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草本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0063169号“鸿源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鸿源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香精油;洁肤乳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2540号“恒源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皂及其他人用浩瀚物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毛线”等商品上的“恒源祥”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和请求我局不予支持。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063169号“鸿源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