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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13208号“钻石黑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8 17:08 阅读()

  异议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豫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豫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41013208号“钻石黑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钻石黑金”指定使用于第9类“运载工具用蓄电池;运载工具用电池;蓄电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31030号、第19303579号“黑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运载工具用电池;蓄电瓶;电池箱”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013208号“钻石黑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