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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02892号“芳香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8 16:47 阅读()

    异议人:兰芳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嘉美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沙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兰芳园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嘉美乐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39402892号“芳香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芳香园”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龟苓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8939019号、第22067235号“兰芳园”商标、第22374649号“兰芳园 LAN FONG YUEN”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加奶咖啡饮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9类“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上的第22082916号“兰芳园LAN FONG YUEN”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402892号“芳香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