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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22952号“WAVINTHERM”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7 14:47 阅读()

     异议人:威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阿尔哈姆扎·萨米·纳吉阿尔夏赫利
  异议人威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阿尔哈姆扎·萨米·纳吉阿尔夏赫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39822952号“WAVINTHER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AVINTHERM”指定使用于第11类“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卫生设备用水管;水分配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G562595号“WAV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7类“非金属软管;塑料薄膜(非包装用)”、第19类“建筑材料;非金属管及模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822952号“WAVINTHER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