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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74584号“海呢肯 HLK LAG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7 14:38 阅读()

       异议人: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贝尔杜格斯品牌营销(福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贝尔杜格斯品牌营销(福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2974584号“海呢肯 HLK LAG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呢肯 HLK LAGER”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78138号、在先注册的第3289981号“HEINEKEN”商标、第177058号、第1385009号“海尼根”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等类似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在中国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HEINEKEN”商标读音相近,与异议人的“海尼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不明显,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974584号“海呢肯 HLK LAG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