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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竞价排名服务商责任认定的一般规则

发布于 2021-09-07 14:12 阅读()

 
“个案认定”标准
 
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在界定竞价排名服务商的合理义务边界时,除了考虑竞价排名服务商系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主体身份之外,不能忽视搜索引擎服务本身的特点(用户上传至搜索引擎平台的内容系海量)、关键词商业推广服务对社会福利的推动(如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等因素;故原则上不宜让竞价排名服务商承担过于严格的合理注意义务,否则将导致其运营和风险防控成本过大,有损行业长远、整体的发展。因此,判断竞价排名服务商是否存在过错从而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应该坚持“个案认定”标准:即除非结合个案具体事实可以认定竞价排名服务商构成“知道或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否则不宜认定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认定
 
实践中,认定竞价排名服务商“应当知道”用户侵权行为,但未尽其合理注意义务进而被认定构成共同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裁判规则,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
 
一是结合竞价排名中的人工干预因素以及竞价排名服务商公示的审核条款义务认定其构成共同侵权。如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时代伊美尔幸福医学美容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二是结合竞价排名服务商基于竞价排名服务及对社会之影响,以及涉案关键词的性质,综合认定竞价排名服务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如新会江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与百度网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三是结合涉案关键词的特点以及竞价排名服务商同时为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服务等个案情况,认定竞价排名服务商存在过错。如上海默邦实业有限公司诉廊坊莫特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四是竞价排名服务商因接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放任直接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继续存在而被认定构成共同侵权。如广州蓝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肇庆健康家人实业有限公司、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再如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诉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简称精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