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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犯罪的刑事程序选择
发布于 2021-09-07 11:18 阅读()
1.刑事公诉程序。现代刑事诉讼以国家公诉为原则,强调在诉讼主体的参与下,通过国家专门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等一系列诉讼活动,认定犯罪事实,实现国家刑罚权。刑事公诉程序的开启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为标志,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商标权人发现侵权行为涉嫌犯罪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推进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商标权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2)建议法院民庭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犯罪线索和证据。商标侵权行为同时涉嫌商标犯罪的,属于典型的刑民交叉情形,即由同一法律事实引发刑事、民事两种法律关系。因此,对于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除了权利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外,民事法官也可以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侦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民事审判庭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是犯罪线索、材料,还是案件本身,法律效果截然不同。如果移送的仅仅是犯罪线索、材料,则民事案件继续存在,最终仍然需要民事法官进行实体审理。如果移送的是案件本身,则民事案件不复存在,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笔者认为,对于同一法律事实引发刑事、民事两种法律关系的,移送线索还是案件,要根据民事案件的处理是否必须依附于刑事案件而确定,如果民事纠纷只能通过刑事案件解决,二者在程序上融为一体,则刑事案件管辖排斥民事案件管辖,民事审判庭应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驳回民事起诉。如果民事纠纷的处理可以独立于刑事案件而存在,二者在程序上相互独立,则民事审判庭移送的则是犯罪线索和材料,对于该民事案件继续具有管辖权。按照这一标准,在商标侵权犯罪案件中,法院既不主动依职权在刑事判决中一并处理民事赔偿问题,也不受理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赔偿问题只能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刑事、民事程序相互独立。因此,民事审判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将犯罪线索和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继续行使民事案件管辖权。
2.刑事自诉程序。在刑事公诉程序之外,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刑事自诉程序,对于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允许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案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对于刑事自诉,被害人应向犯罪地的法院提起,且要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3.比较与选择。商标侵权涉嫌犯罪的,商标权人既可以选择刑事公诉程序,也可以选择刑事自诉程序,两种程序各有优点和不足,权利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诉求慎重选择。选择公诉程序,可以借助国家专门机关的力量打击侵权行为。刑事立案后,相应的侦查取证、抓获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等,均由国家机关依职权主动开展,权利人只需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即可,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相对较小。但不足之处在于,开启公诉程序的条件相对较高,权利人在立案前要做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满足公安机关的立案条件。立案后,相应的诉讼程序推进均由国家机关把控,商标权人并无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和解或者撤诉等权利,与刑事自诉相比,在赔偿谈判中筹码较少。刑事自诉程序在立案阶段,审查相对宽松,比较容易开启自诉程序,且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撤诉,与被告人和解、调解,比较有利于开展赔偿谈判。但自诉程序中权利人的举证义务较重,证据的收集、固定、提交等,主要依靠自诉人进行。除非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自诉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并说明理由,同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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