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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犯罪与一般侵权的区别

发布于 2021-09-07 11:08 阅读()

我国《刑法》分则共规定了三个涉及注册商标侵权犯罪的罪名,分别为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从商标犯罪与一般侵权的关系看,商标犯罪本质上也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但并非所有的商标侵权行为都构成犯罪,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制范围不同。基于刑罚的严厉性和最后手段性,我国《刑法》在规定犯罪时,对行为、对象等相关因素的限定较为严格,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相比,处罚范围相对较小。例如,假冒未注册商标,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类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一般不构成商标犯罪。当然,如果这些侵权商品本身质量不合格,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2.严重程度不同。我国《刑法》在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时,要综合考虑定性与定量两方面因素,也就是说,当某一行为在危害程度方面达到一定量的要求后,才构成犯罪。具体到商标犯罪行为领域,只有当某一侵权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程度时,才构成犯罪,达不到相应程度的,则仅系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
 
3.证据要求不同。(1)在证据合法性方面,认定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对于证据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证据来源、取证手段、存证过程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规范要求,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很可能被司法机关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而认定一般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程序对于证据合法性要求相对较低;(2)在证明标准方面,认定刑事犯罪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认定商标侵权则需要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3)在证明方法方面,一般商标侵权案件中,法官可以综合运用间接证据、推定、日常经验等,认定商标侵权存在与否以及严重程度,主观判断自由度相对较大。但在商标犯罪案件中,法官要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有多少证据认定多少事实,主观判断自由度相对较小。例如,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赔偿数额,民事法官可以根据在案证据酌情确定。但对于刑事案件中的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则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一般是根据查扣在案的侵权商品价值,结合销售发票、收据、财务资料等客观证据予以认定,主观评判自由度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