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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民刑程序跟进

发布于 2021-09-07 11:28 阅读()

1.积极推进民事案件继续审理。民事审判庭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线索和相关材料后,民事案件是继续审理还是中止审理,值得研究,实践中的做法也并不统一。有的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对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结案后再恢复审理,以保持裁判认定事实的一致性。有的则认为基于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证据规则、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且裁判的实体事项也不相同。因此,民事案件可以继续审理,无需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果。笔者认为,通过对中止审理要件“必要性”的分析,可以得出应该继续审理的结论。
 
(1)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5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可见,在判断是否中止审理,关键要看民事案件是否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1]。例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根据该规定,因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是责任主体。盗窃、抢劫、抢夺事实是否存在,涉及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加以认定。在上述情形下,民事审判庭可以裁定中止民事诉讼程序,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具体到商标侵权案件中,并不存在民事案件处理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民事审判庭可以根据在案证据,独立作出侵权行为存在与否以及严重程度的认定,进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2)由于司法理念、证据规则、证明标准等的不同,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事实认定方面允许存在差异,民事案件继续审理并不存在错案风险,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民事案件没有必要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例如,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多米诺公司诉杜高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该案入选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8年度)白皮书)[2]中,多米诺公司系注册在第9类喷墨打印机上的商标权人。杜高公司回收多米诺公司生产销售的A200喷码机的主板,用于组装成自己的喷码机产品,又回收多米诺公司生产销售的E50喷码机,对内部的改装墨路系统进行改装后整机再销售。多米诺公司认为杜高公司侵犯其商标权,既构成刑事犯罪,也构成民事侵权。刑事案件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属于“相同商品”,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民事案件法院认定属于“类似商品”,杜高公司仍须承担侵权责任。
 
(3)司法实践中,继续审理的情况大量存在,并且通过刑事民事案件的积极互动和相互影响,可以更好的从整体上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德乐盟科技公司、杨明凤、杨茂淦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该案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评选为2019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一)[3]中,被告单位厦门德乐盟科技有限公司购入假冒“SKF”“FAG”等注册商标的轴承直接对外销售;在未经前述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与前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打印在其购入的无商标标识的轴承上进行销售。法院认定被告单位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杨明凤、杨茂淦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同时,还受理了被害单位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基于同一侵权行为对杨明凤、杨茂淦等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明凤、杨茂淦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被害单位撤回民事起诉,并在刑事案件中对杨明凤、杨茂淦的行为表示谅解。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明凤、杨茂淦实施的是侵害财产性权益的犯罪,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降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被告人杨明凤、杨茂淦从轻处罚。
 
2.积极参与刑事案件审理过程。在刑事自诉程序中,权利人作为自诉人,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积极参与审理过程,了解案件进展,积极履行举证责任,适时与被告人开展民事赔偿谈判。在刑事公诉程序中,权利人具备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依法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法庭审理、提出证据、发表意见等诉讼权利。权利人应主动行使上述诉讼权利,积极影响案件处理进程和结果。
 
3.刑民案件相互影响,一体推进,最大化维护商标权人合法利益。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虽然相互独立,但二者毕竟源于同一法律事实,在处理过程中要积极沟通协调,形成良性互动,一体推进案件解决。要站在最大化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尊重商标权人的自主意志,妥善处理刑事民事案件。商标权人通过刑事诉讼发挥警示作用的,应在刑事案件中积极发表意见,提出从重处罚的建议。商标权人通过刑事诉讼获得民事赔偿的,应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与被告人谈判,充分运用撤回自诉、调解、谅解等手段,促使被告人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此外,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查证能力相对较弱,各方当事人对侵权行为、侵权数额以及各被告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通过刑事案件的审理,查明了相关的基本事实,也可以促使侵权人对于民事案件的处理有理性预期,促成双方调解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