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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02621号“幽灵盒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6 17:12 阅读()

    异议人:辽宁硬游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姜广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辽宁硬游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姜广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9702621号“幽灵盒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幽灵盒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游戏卡、计算机操纵杆”等。异议人引证的第40493692号“幽灵盒子”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因此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淘宝店铺截图;销售产品的截图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于第9类“计算机游戏卡、计算机操纵杆”等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造成混淆误认和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702621号“幽灵盒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