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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48376号“V-PERFEC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6 10:47 阅读()
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41148376号“V-PERFEC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V-PERFECT”,指定使用于第41类“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5486348号“完美PERFECT及图”、在先注册的第23923759号“完美PERFECT及图”、第37429603号“PERFECT METAHEALTH”等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流动图书馆;教育;培训”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字母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胶囊”商品上的“完美PERFECT及图”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具有一定区别,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并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翻译其知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148376号“V-PERFEC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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