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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09524号“珠江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6 10:37 阅读()

  异议人: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航空港区博洋商贸行
  委托代理人:河南双合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航空港区博洋商贸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0期《商标公告》第40409524号“珠江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珠江情”,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糖;面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662号、第10709620号“珠江桥牌PEARLRIVERBRIDGE及图”、第1514241号“珠江PEARLRIV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酱油和醋;豆浆;豆粉;调味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酱油”商品上的“珠江桥牌PEARLRIVERBRIDGE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近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具有一定关联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相关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409524号“珠江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