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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63466号“大广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6 10:34 阅读()

  异议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大广发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明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大广发物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39963466号“大广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大广发”,指定使用于第35类“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67844号“广发”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职业介绍所;商业场所搬迁;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均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067465号“广发私享家”、第24923483号“广发经纪人及图”、第29445033号“广发证券”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市场分析;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963466号“大广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