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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起诉地方科技局拖欠费用

发布于 2021-09-06 08:37 阅读()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地方科学技术局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起诉某县科学技术局应当在2019年支付代理服务费1452360和垫付的官方收费,两项合计3252105元。北京公司多次催要,某县科学技术局至今未予支付。
 
 
 
2018年,某县科技局发布2018-2020年政府专利技术申报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预算金额1278.3万元。
 
 
其中招标公告中指明:
 
 
采购内容:按国家知识产权强县试点县、政府年度考核及专利年度工作计划要求,完成某县行政区域内2018-2020年度进行专利申请、管理与运用及项目落实;代为及时、足额缴纳专利申请过程中需缴纳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等行政部门主管收取的费用;及时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负责请求获取实质审查的相关资料。承办县科技局交办的专利其他事项。
 
 
 
采购预算:采购预算为1278.3万元(根据年度政府下达专利任务数予以调整,发明专利不高于3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不高于1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不高于900元/件、PCT不高于10万元/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予以年度调整)。
 
 
 
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公司”)中标获得某县科学技术局2018年-2020年政府专利技术申报项目的代理服务,中标价格为2018年至2020年,三年11836500元。双方于2018年5月10日签订《XX县科学技术局2018-2020年政府专利技术申报服务采购合同》。
 
 
 
2018年度,北京公司代理完成了某县科学技术局866件知识产权项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全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2018年的服务义务。在代理服务过程中,北京公司垫付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官方费用总计1799745元。按照合同约定,某县科学技术局应当在2019年一次性向原告支付2018年的代理服务费1452360和垫付的官方收费,两项合计3252105元。北京公司多次催要,某县科学技术局至今未予支付。另外,某县科学技术局仅执行了一年就不再执行,给北京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北京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知识产权申请代理服务中垫付的官方收费1799745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理服务费1452360元;
 
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95126.3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某县科学技术局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安徽省阜阳市某县,且根据涉案合同,北京公司应派员到某县科学技术局所在地现场办公提供代理服务,故合同履行地亦位于安徽省阜阳市某县,根据专利纠纷案件专门的管辖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具体应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XXX公司不同意XX县科学技术局的申请,认为,涉案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即服务费和代垫官费,XXX公司作为请求给付货币的乙方即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是合同履行地;代理工作的完成是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由专利局审查、公布,北京是当然的合同履行地,北京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是一般知识产权案件,非技术类案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基于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的专属管辖的原因需要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应依职权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因本案为专利代理合同纠纷,属于专利民事案件,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公司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裁定于法有据,依法予以认可。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