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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同日申请的制度的出路
发布于 2021-09-05 16:20 阅读()
综上可知,尽管从申请人的角度来说,其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合理选择申请策略无可厚非,但目前的政策和法律环境对发明和实用新型同日申请策略已不再友好。在这种情况下,发明和实用新型同日申请制度是否有改变的可能性?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或许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规定。
日本
日本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实用新型申请人可以将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变更为发明专利申请。但,该实用新型申请拒绝要旨的最初审核抄本送达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或该实用新型申请之日起经过七年后(从实用新型申请拒绝要旨的最初审核抄本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的期限除外)的,不在此限。
日本《实用新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实用新型权利人有义务在确认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性之后再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实用新型的有效性通过向日本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技术评价请求确定。与发明的实质审查类似,日本专利局会就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审查。
另外,即使获得了肯定内容的评价书,但如果专利权人自己没有预先进行专利检索等工作就起诉他人侵权,一旦其实用新型被无效,专利权人还应承担其给被诉侵权人造成的损失[3]。
德国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基本流程与中国类似,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的提交、形式申请及注册,而且其从申请到完成注册的时间通常只需要两到三个月的时间。根据德国专利法的规定,德国实用新型也应当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
德国的发明申请“分支制度”(branch off)与中国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同日申请制度比较接近。德国允许从发明专利申请中分出一个或多个实用新型申请。以上分支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按在先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来确定,其保护期限为自在先申请日起的10年内。需要注意的是,德国实用新型专利不可以转成发明专利。另外,对于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人可以同时拥有相同保护范围的德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其中不存在重复授权的问题[4]。
为了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德国专利法规定了对上述实用新型注册制度的救济,即第三人删除程序,类似于中国的专利复审制度。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德国专利法的记载,在第三人删除程序中,败诉方必须承担包括对手支出在内的各类费用。这就意味着,如果请求人滥用第三人删除程序,但经官方裁决最终未能撤销专利权,第三人要承担权利人应对程序的费用;如果专利权被撤销,则权利人需要承担第三人在程序中支出的律师费或代理费等费用。从这个层面看,虽然德国实用新型没有实质审查制度,取得权利非常简便,但该制度实际上对专利权人施加了事先评估和自担风险的责任[5]。
韩国
根据韩国《专利法》规定,韩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也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其创造性要求略低于发明专利。尚未结案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相互转换。根据韩国《专利法》第五十三条、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将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转换为原始说明书或附图公开范围内的发明专利申请。同样,根据韩国《实用新型法》第十条、第三十七条,以及韩国《专利申请指南》第六部分第二章的规定可知,针对发明专利申请也有相应的转换规定,即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相互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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