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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827270号“W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5 16:34 阅读()
异议人:西安达布流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中网华硕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安达布流易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中网华硕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1期《商标公告》第39827270号“W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WE”,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显示屏”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计算机显示屏”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WE”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827270号“W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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