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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和实用新型同日申请的劣势

发布于 2021-09-05 16:18 阅读()

在现在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同日申请的劣势开始逐渐显现,申请人也会更加慎重地考虑是否选择这种申请策略。
 
 
 
法律和政策环境
 
随着中国科技的进步以及知识产权行业的发展,专利申请的数量规模已经相当庞大。国内发明申请量已经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且中国申请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量也已跃居世界第一[2]。2021年3月召开的“两会”,将“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指标列入了“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由此可见,中国的专利申请已经开始由数量向质量方向转变。与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开始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
 
 
 
另外,根据一些媒体的报道以及笔者的在实务经验,发明与实用新型同日申请的,部分发明申请的实质审查将会被延后。对于一些想尽快获得发明专利权的申请人来说,这显然是很不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判例的影响
 
2021年2月2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中,披露了一起名称为“(2020)最高法知民终699号上诉人安徽朗汀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希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的知识产权案件。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日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因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基于相同技术领域的一篇对比文件被认定不具备创造性而未获授权,且其法律状态已经确定,当事人另行依据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侵权损害救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例对于习惯进行发明和实用新型同日申请的申请人来说非常值得关注。对于一些专利申请,当其明显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很低时,即使其相关技术对于申请人而言很重要,笔者也不再建议申请人采用发明和实用新型同日申请的策略,而最好考虑仅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以免因为发明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仅基于相同技术领域的一篇对比文件就被认定不具备创造性,从而进一步影响其实用新型专利维权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