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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32369号“南侨玉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3 17:21 阅读()
异议人:湖南省玉峰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跃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省玉峰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38832369号“南侨玉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南侨玉峰”指定使用在第30类“蛋糕;馅饼(点心);面包;月饼;冰淇淋;方便米饭”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74484号“玉峰”商标、第28775327号“玉峰”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甜食;蜂蜜;糕点;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谷类制品;食用淀粉;调味品;食用预制谷蛋白”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汉字“玉峰”,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糕;馅饼(点心);面包;月饼;方便米饭”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面粉制品、食用面筋”商品上的“玉峰”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在“冰淇淋”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832369号“南侨玉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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