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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10484号“恒祥格兰云天”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3 17:11 阅读()

  异议人:深圳格兰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洪洞县恒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正能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格兰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洪洞县恒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41410484号“恒祥格兰云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祥格兰云天”指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代理;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公寓管理;住所代理(公寓)”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586100号“格兰云天·阅 阅THE SKYTEL”商标、第31723163号“格兰云天 阅酒店GRAND SKYTEL”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不动产出租;住所代理(公寓)”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410484号“恒祥格兰云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