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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151176号“匠诣”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3 16:57 阅读()

  异议人:深圳市宝安区匠诣厨房用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阳江汇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君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宝安区匠诣厨房用品商行对被异议人青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151176号“匠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由“匠诣”构成,指定使用于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镊子;修指甲成套工具;成套修脚器具;指甲砂锉”等商品上。异议人主张商号权,但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商号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损害异议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该主张亦不成立。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151176号“匠诣”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