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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90940号“恩宜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3 10:13 阅读()

  异议人:福建健怡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通恩宜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健怡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恩宜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40290940号“恩宜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恩宜贝”指定使用在第20类“婴儿摇床;家具;哺乳用枕头;可充气枕头;乳胶枕头;软垫;枕头;垫枕;婴儿头部定型枕;羽绒枕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第9018795号“怡恩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摇椅;儿童摇床;摇篮;婴儿用高椅;婴儿学步车;像框;食品用塑料装饰品;垫子(床垫);枕头;竹木工艺品”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字体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290940号“恩宜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