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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34077号“渲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3 10:17 阅读()
异议人:武汉渲影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快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渲影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快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0期《商标公告》第40634077号“渲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渲影”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时间记录装置;人脸识别设备;量具;信号灯;电子信号发射器;电子钥匙(遥控装置)”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荣誉证书、交易票据、2010年武汉市科学技术局的项目委托任务书、中国(武汉)大学生技术创业大赛暨第二届武汉大学生科技创业挑战赛获奖团队名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于2009年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渲影”商标,并经过广泛宣传使用使“渲影”商标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故被异议人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理应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634077号“渲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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