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第37389524号“剪刀手JIANDAOSHO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2 17:18 阅读()

     异议人:慕斯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戴运梅
  委托代理人:嘉兴品浙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斯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戴运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37389524号“剪刀手JIANDAOSH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剪刀手JIANDAOSHO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连指手套;帽(头戴物);内衣;披肩;袜;舞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婴儿裤;游泳衣”。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886634号“剪刀”、第31886637号“剪刀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宗教服装;服装带(衣服);腰带”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但是经查,除本案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优衣地素UYDISU”“蒙珂涞MOIVCILER”“大剪刀手MDDES KHUCKIES”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明显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389524号“剪刀手JIANDAOSHO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