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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60183号“OFF DENIM”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2 14:54 阅读()

    异议人: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斑马线纽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斑马线纽约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5260183号“OFF DENI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FF DENIM”指定使用在第25类“体操服;鞋;靴;帽;袜;手套(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597315号“OFF-WHITE及图”商标、第16269916号“OFF-WHIT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子;手套(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双方商标英文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260183号“OFF DENI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