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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630998号“贝壳 找房大平台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2 14:45 阅读()
异议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异议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0630998号“贝壳 找房大平台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壳 找房大平台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5类“警卫服务;家务服务;服装出租;殡仪”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744838号、第25744838A号“图形”商标以及第25314938号“JINMAO”、第25623934号“金茂JINMAO”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5类“实体安全保卫咨询;家务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失物招领;调解”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部分服务的目的、内容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均存在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区别显著,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易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630998号“贝壳 找房大平台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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