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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19121A号“久野教学法”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2 14:29 阅读()

  异议人:上海熊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百花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铭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熊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百花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8919121A号“久野教学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久野教学法”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期刊;杂志(期刊);绘画和书法用纸”等。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久野教学法”,为日本株式会社幼儿教育实验研究所创立的教学方法。日本株式会社幼儿教育实验研究所已委托异议人全权实施相应的维权措施。被异议人与日本株式会社幼儿教育实验研究所之间存在合作授权关系,被异议人对日本株式会社幼儿教育实验研究所创立的教学方法“久野教学法”明确知晓。被异议人未经日本株式会社幼儿教育实验研究所的合法授权,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于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919121A号“久野教学法”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