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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12926号“康基东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2 14:28 阅读()
异议人:东研高科(北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翔宇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研高科(北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翔宇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40112926号“康基东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基东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净化装置;水过滤器;水消毒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213878号“康基”、第7935973号“东研”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磁疗杯;可重复使用的不锈钢水瓶(出售时为空的);可重复使用的塑料水瓶(出售时为空的)”、第11类“灯;卫生间消毒分配器;消毒设备”等。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在先注册并使用了其“康基”、“东研”商标,且“康基”、“东研”均为臆造词,非固定搭配的词汇,具有一定独创性。被异议商标由异议人商标“康基”、“东研”组合而成,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核定商品具有一定关联性,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独立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被异议人的上述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商标法》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112926号“康基东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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