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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358765号“隆平|登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1 17:06 阅读()
异议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清市汇鑫丰种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清市汇鑫丰种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0期《商标公告》第43358765号“隆平|登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隆平|登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设计;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0768号“登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种籽;植物种”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87654号“登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设计;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登海”文字,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故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植物种子”上的第1090768号“登海”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登海”,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该商标如予核准注册在其指定服务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导致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358765号“隆平|登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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