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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22280号“沭之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1 17:18 阅读()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沭县兴硕家庭农场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沭县兴硕家庭农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322280号“沭之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沭之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253363号“梦之蓝”商标、第3606409号“海之蓝”商标、第3606410号“天之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322280号“沭之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