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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450830号“G020”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1 16:53 阅读()
异议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GWORLD(平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GWORLD(平潭)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33450830号“G020”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020”指定使用于第42类“平台即服务(PaaS);计算机软件维护;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960630号、第22763464号“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云计算;计算机软件维护;平台即服务(PaaS);软件即服务(SaaS)”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450830号“G020”商标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云计算;计算机软件维护;平台即服务(PaaS);软件即服务(SaaS)”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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