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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14543号“中建尚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9-01 16:34 阅读()
异议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世纪中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世纪中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第42214543号“中建尚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建尚学”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无酒精啤酒;无酒精果汁;苏打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40156号“中建”商标,第25609361号“中建蓝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无酒精果汁;水(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加工工艺、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中建”,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14543号“中建尚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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