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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49755号“传统守护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31 10:16 阅读()
异议人:京微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志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绵阳市安州区新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京微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绵阳市安州区新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3049755号“传统守护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传统守护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第2类、第4类、第6类。异议人对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被异议商标在第1类“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食物防腐用化学品;化学肥料;肥料;生物化学催化剂;蛋白质(原料);盐类(化学制剂);土壤调节制剂;食品工业用维生素;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上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71816号“守护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肥料;农业用肥;肥料制剂”等。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异议理由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49755号“传统守护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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