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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91605号“玫姿蔻”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31 10:24 阅读()

  异议人: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马兰
  异议人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马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0491605号“玫姿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玫姿蔻”指定使用在第3类“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香水;花香料原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19665号“玖姿 JUZI”、第14285577号“玖姿”、第12623182号“安娜蔻ANNAKRO”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肥皂;香精油”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异议人品牌声誉,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491605号“玫姿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