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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677687号“博雅汀 雅 精雅料理 和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31 09:45 阅读()

  异议人:北京大学
  被异议人:绰美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大学对被异议人绰美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2677687号“博雅汀 雅 精雅料理 和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博雅汀 雅 精雅料理 和食”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834859号“博雅塔”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677687号“博雅汀 雅 精雅料理 和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