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金榜研究院 > 金榜讲堂 >

第42860332号“云米顶智暖”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31 10:16 阅读()

  异议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云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佩玉
  异议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佩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2860332号“云米顶智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云米顶智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冻设备和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55253号“云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淋浴热水器;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聚合反应设备”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00152号“云米超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水加热器;水管龙头”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63641号“云米超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水加热器;净水器滤芯”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405345号“云米全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灯;电热水壶;冰箱”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消费渠道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均包含“云米”,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860332号“云米顶智暖”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