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第43124361号“宾菲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31 10:08 阅读()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福年佳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福年佳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3124361号“宾菲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宾菲亚”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1206号、第14012491号“索菲亚”商标,第19433190号“定制家·索菲亚”商标,第25034532号“索菲亚及图”商标,第37650643号“SUOFEIY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餐具柜”、“有抽屉的橱、餐具架”、“竹木工艺品,未加工或半加工角、牙、介制品”、“床架、书桌”、“橱柜、鞋柜”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索菲亚”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亦有不同,该商标的注册应不会造成对异议人商号权的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124361号“宾菲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上一篇:提出商标异议的方法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商标诚实信用原则和恶意抢注的区别 12-01
-
如何防止商标被恶意抢注 12-01
-
哪些情形属于恶意抢注使用域名 12-01
-
恶意抢注商标的原因有哪些 12-01
-
禁止恶意抢注商标的意义 12-01
-
什么是商标抢注行为 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