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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071788号“竹康宝 ZHUKANGBA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30 14:56 阅读()

  异议人:浙江圣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揭阳市万特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普宁市友信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浙江圣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揭阳市万特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9期《商标公告》第43071788号“竹康宝 ZHUKANGB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竹康宝 ZHUKANGBAO”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蜂蜜;食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11868号、第6033446号“竹康宁”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非医用营养粉;茶饮料”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071788号“竹康宝 ZHUKANGBA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