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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20700号“字节优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30 15:08 阅读()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字节动不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字节动不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2420700号“字节优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字节优品”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餐馆”等服务项目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279501号、第38096293号、第15279502号“字节跳动”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第44类“医药咨询;疗养院”等服务项目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含有文字“字节”,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420700号“字节优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