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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85409号“法莱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30 14:48 阅读()

  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新乡市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新乡市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3期《商标公告》第44185409号“法莱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法莱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43375号“罗莱”、第8566442号“罗莱LUOLAI及图”、第16942995号“罗莱家纺”、第16943032号“罗莱家纺 LUOLA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果汁”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床单、床罩”商品上的“罗莱家纺LUOLAI HOME TEXTILE”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其赖以驰名商品分属不同行业,且双方商标整体亦存在一定差异,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对于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185409号“法莱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