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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03515号“德馨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30 14:44 阅读()

  异议人:山东云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集川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云德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集川食品有限公司(原名称:青岛洛德宝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8期《商标公告》第40403515号“德馨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馨居”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料、调味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5003号、第3968927号、第5698827号、第30806661号“德馨斋”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五香粉、调味酱、料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均为“德馨”,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和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关联公司济南德馨斋食品有限公司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403515号“德馨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