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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10120号“淘满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8 16:38 阅读()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佑创世(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佑创世(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210120号“淘满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淘满分”,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存储装置”、第38类“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信”、第42类“包装设计;计算机编程”等商品及服务上。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被异议人在第9类、第38类、第42类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被异议商标提出了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06814号、第8506885号、第8506931号“淘满意”、第38529918号、第38519927号、第38538016号“喵满分”、第8082000号、第26620645号、第8086445号“淘”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笔记本电脑;电话铃音(可下载)”等商品及第38类“数字文件传送;提供在线论坛”及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包装设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210120号“淘满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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