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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91659号“VANY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8 16:34 阅读()
异议人:范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邻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揭阳市飞粤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范斯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邻好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491659号“VANY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ANYI”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13152号“VANS”、第9185382号“VANS OFF THE WALL及图”、第27263062号“VANS FAMILY”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询价;推销(为他人);商业橱窗布置”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VANS”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491659号“VANY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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