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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12405号“众合闲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8 14:37 阅读()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华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小欢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华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40112405号“众合闲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众合闲鱼”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视频游戏卡;与计算机连用的操纵杆(视频游戏用除外);穿戴式视频显示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910233号“闲鱼”商标、第21772925号“闲鱼”商标、第36589172号“闲鱼XIANY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平板电脑;收银机;智能手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照相机(摄影);电池;眼镜;动画片”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汉字“闲鱼”,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112405号“众合闲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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