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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48168号“欧科小王子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8 14:40 阅读()

  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欧科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三科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欧科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三科优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40648168号“欧科小王子及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科小王子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1类“电灯;便携式冰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26273号、第13501456号“欧科OUKE”、第18883566号“欧科”、第1638150号“欧科OUK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冰箱;空气调节装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便携式冰箱;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个人用电风扇;便携式电风扇;家用USB供电式加湿器;头发用吹风机;便携式取暖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或显著部分文字“欧科”,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可判为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648168号“欧科小王子及图形”商标在“便携式冰箱;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个人用电风扇;便携式电风扇;家用USB供电式加湿器;头发用吹风机;便携式取暖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