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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89070号“众合闲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8 14:25 阅读()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华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小欢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华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40089070号“众合闲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众合闲鱼”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910231号“闲鱼”商标、第21773176号“闲鱼”商标、第36587653号“闲鱼XIANYU”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拍卖;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汉字“闲鱼”,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089070号“众合闲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