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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926567号“AUGUSTA SPORTSWEA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8 14:15 阅读()

  异议人:奥古斯塔国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奥古斯塔运动服装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奥古斯塔国家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奥古斯塔运动服装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3926567号“AUGUSTA SPORTSWE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UGUSTA SPORTSWEA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运动衫;制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05320号“AUGUSTA NATIONAL GOLF CLUB”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子;腰带(服装用);高尔夫球服;高尔夫球鞋;马球衬衫;运动衣;裤子;袜子”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英文均为“AUGUSTA”,含义及文字构成等相近,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926567号“AUGUSTA SPORTSWEA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