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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67355号“社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7 17:08 阅读()
异议人:台州大美品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姜垒
委托代理人:温州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台州大美品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姜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0期《商标公告》第39767355号“社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社及图”指定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洗面奶;美容面膜”等。异议人引证第44266573号“她社”商标已被我局驳回,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691965号“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擦洗溶液;香;动物用化妆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领域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类“她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去渍剂;香水”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人以欺骗手段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商标,因缺乏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767355号“社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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