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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45738号“蜂鸟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8-27 16:56 阅读()

  异议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北京蜂鸟映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蜂鸟映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8045738号“蜂鸟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蜂鸟网”,指定使用于第38类“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信;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770709号“蜂鸟配送”、第13592778号“蜂鸟”、第18655295号“蜂鸟众包”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38类“电视播放;无线广播”、第39类“为货物递送;物流运输;汽车运输”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045738号“蜂鸟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